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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讲话

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委员会、主席团工作规则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3-05-15 点击数:

第一条 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(以下简称全国学联)委员会是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,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构。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协调落实委员会和主席团的议定事项。


第二条  全国学联委员会、主席团遵循以下工作原则:

(一)坚持党的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
(二)坚持高举旗帜,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厚植对党的信赖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、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;
(三)坚持植根同学,忠实发挥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,始终把服务广大同学成长进步作为主要任务;
(四)坚持改革创新,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,不断增强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建设紧跟党走在时代前列的学联组织;
(五)坚持从严治会,严肃组织纪律,严管组织骨干,严实组织作风,教育引领全体委员发挥模范表率作用。

第三条  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3次全体会议,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。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/3以上委员团体参加才能召开。
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。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团体半数的为通过。涉及全国学联会员团体、委员团体资格变更的事项,须由应到会委员团体2/3以上多数决定,待召开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予以追认。

第四条  全国学联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,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全国学联主席委托其他主席团成员团体主持。全国学联主席团全体会议应当有2/3以上主席团成员团体参加才能召开。

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。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主席团成员团体半数的为通过。涉及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、主席团体资格变更的事项,须由应到会主席团成员团体2/3以上多数决定,待召开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追认。


第五条  全国学联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内设若干工作小组,协调一致地做好以下经常性工作:
(一)组织建设方面,开展全国学联内部建设相关工作,包括核准学联学生会组织章程、制定(修订)相关文件、指导推动学联学生会改革等;
(二)宣传思想方面,开展面向广大同学的思想政治引领工作,包括建立工作专班开展思想政治分类引导、开发制作学联新媒体产品等;
(三)权益服务方面,开展调查研究和组织监督工作,包括开展同学发展和需求调研、反映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、运行学生会组织监督平台等;
(四)合作交流方面,开展学联学生会联络与交流工作,包括会员团体间的交流合作、海外中国留学生团体的联系、同港澳台及国外学生组织的交往等。

第六条  全国学联委员会委员团体、主席团成员团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带头开展政治学习,以理论学习为重点,突出服务同学宗旨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,每年春、秋季开学分别开展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全员培训;
(二)带头用心做好服务,广泛听取和收集同学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项目和校园活动;
(三)带头当好桥梁纽带,经常性深入联系同学,每年开展至少1次同学思想动态调查研究,及时向党组织和团组织反馈同学声音;
(四)带头深化自身改革,巩固、深化新时代学生会改革和建设,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扎实成效,确保改革“形神兼备”;
(五)带头坚持从严治会,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,接受同学的监督,自觉维护学联学生会组织的良好形象和荣誉。

第七条  全国学联委员会授权全国学联秘书处对履职不力的委员团体、主席团成员团体的指导教师和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;情节较重的,应责令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;对于连续出现履职不力、或无法继续承担全国学联工作的,按程序取消其委员团体、主席团成员团体资格。

第八条  全国学联委员团体、主席团成员团体分别派出代表参与全国学联有关会议、活动和工作。派出代表原则上应为学生会(研究生会)主席或执行主席,在同学中起到政治上的表率作用、组织上的凝聚作用、道德上的模范作用、学习科研上的标兵作用。代表人选如有变更,所在团体应及时向全国学联秘书处报备。全国学联委员团体、主席团成员团体的代表应做到以下要求:
(一)认真履职尽责,积极参加全国学联组织的各项会议、活动和工作,密切联系同学,接受全国学联的履职考核;
(二)弘扬优良作风,遵守《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》,维护清新阳光的组织形象;
(三)严格纪律约束,未经许可不得以全国学联或所在会员团体名义出席相关活动,不得私自参加涉外活动或接受境外组织颁发的荣誉或奖金。

第九条  本规则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。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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